投资移民研究

AIP增长型与平衡型:可接受投资及合同安排

增长型与平衡型的资产范围不同。基金认可、合同承诺、待调用资金和投资保持应分别核验;政府移民认可不等于投资推荐。

作者:Byron Immigration Team · 发布:2026-10-06 · 更新:2026-10-06
核心答案

增长型与平衡型的资产范围不同。基金认可、合同承诺、待调用资金和投资保持应分别核验;政府移民认可不等于投资推荐。

AIP增长型与平衡型:可接受投资及合同安排

两类投资范围

截至2026年10月6日,增长型(Growth)最低500万纽币、投资期36个月,可采用符合条件的管理基金、直接投资及慈善捐赠。慈善捐赠不得超过该类别总投资20%。

平衡型(Balanced)最低1,000万纽币、投资期60个月,范围包括符合要求的上市股票、慈善、地产开发、债券、管理基金及直接投资。不能将增长型20%捐赠限制不加区分地套用于平衡型。

管理基金与直接投资

BN7.10及附录15规定认可条件。基金需核对Invest New Zealand名单、合同、投资时点及产品状态;直接投资需符合对应的投资形式、确认程序与持有要求。商业上有吸引力并不自动等于移民可接受投资。

2026年9月28日起的产品认可规则包含管理基金投资部署计划、暂停或撤销权,以及被拒或撤销后重新申请认可的6个月等待期。该等待期针对产品认可,不是所有个人签证申请的等待期。既有投资的继续认可须另查BN7.10相应条款。

法律约束力与不可撤销性并非同一要求

Circular 2026-22对管理基金合同作了调整:取消不可撤销要求,但保留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及相关出资要求。Appendix A第2—4页说明该修订背景,Appendix B第1—3页可用于理解实际投资核验。

直接投资有独立合同要求,不能把基金条款修改直接套用。应由合适的法律专业人士核对合同适用法律、承诺金额、投资对象、条件及可执行性。

已承诺但尚未调用的资金

符合要求的基金承诺与待调用投资应结合BN7.5核验。尚未调用的资金须在合资格安排中持有,不是可自由挪用的余额。合同签署、资金保管、实际调用与投资期起算分别有证据要求。

股票、债券、慈善及地产开发

各资产类别须满足发行主体、市场、用途或其他专门要求,不能仅按名称或纽币计价判断。地产开发尤其不能简化成购置住宅:新增住房、许可、敏感土地、自用及亲属居住等限制均须核对。现有住宅翻新、扩建、楼花或买地建房套餐不能直接视为符合该类别。

尚未进入认可名单的基金,也不能自行标成增长型管理基金。是否可能在平衡型另一资产类别下计算,应按实际构成和对应条款判断。

认可名单的边界

名单用于判断移民可接受性,不构成Invest New Zealand或新西兰政府对产品的背书、推荐、本金或收益保证。退出期限与签证投资期也不是同一回事。商业、税务及法律尽调应独立完成。

来源与使用范围

本文另使用2026年9月30日公开的Circular 2026-22配套材料:Appendix A部长简报、Appendix B操作SOP及Appendix C起草与邮件。文中页码按PDF文件页序。公开材料用于研究审理逻辑,不替代现行指令;删节部分不作推断。

本文仅为一般政策研究,不构成个案移民、投资、法律、税务或外汇意见,不保证批准或投资结果。

常见问题

进入认可名单是否代表政府保证投资安全?

不是。移民可接受性不等于财务风险、流动性、本金或收益得到政府保证。

管理基金取消不可撤销要求后,是否可以没有约束力的意向书代替?

不可以这样理解。仍须满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及相关出资要求,并核对现行指令。

官方政策来源

核对适用指令与证据范围

先确认申请类别、申报资产与交易时间线,再决定需要补充哪些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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